(1)国家确定项目的优惠加分分值
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①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10分。
②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
③烈士子女增加20分。
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增加10分。
⑤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
⑵河北省确定的优惠加分项目和分值
具有河北省户籍的农村独生子女考生增加10分,加分范围只适用于我省高校省内招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增加分值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对于同时符合多种加分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报考省外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高一项,报考河北省院校的使用国家加分与省内加分高一项。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我省按照加分后的分数投档,录取时是否考虑加分因素,由招生院校按有关规定执行。
符合国家和我省优惠加分政策的考生,须按照《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农村独生子女考生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时间的紧急通知》(冀招委〔2018〕4号)等相关要求,经本人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多级公示后方予认可。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
(3)优先录取项目
①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成绩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由院校审查决定。
上述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要求,由省军区负责。
②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③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高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符合教育优待条件的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的录取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等文件执行。
⑤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⑥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答案来源于:2019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优惠加分项目、分值和有关事项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