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也可同时享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各类资助性的奖、助学金和临时困难补助等。
第十二条在受资助期间,有以下情况的,将终止资助:
1.中途因病、因事休学、退学的学生,自休学、退学当月起终止向其发放国家助学金,改向退学或休学学生所在系推荐的其他学生发放。
2.在受资助期间,获助学生若出现以下行为:
(1)因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校纪校规、违反社会公德受到学校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
(2)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吸烟、酗酒等有悖于《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明行为准则》;
(3)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者;
(4)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
(5)在申请该项助学金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学生处
2017年5月20日
2017年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类似问题答案